我们一家三口2002年入驻义乌市明荣线业有限公司,2007年因孩子上学之须,借助义乌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务移民政策举家迁移到明荣线业有限公司旧址(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118号)2009年明荣线业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张在华假公济私,采取卑鄙手段导致本人失去工作和家庭破裂,现如今所有证据足以证明公司老板余明荣阳奉阴违,丧失人性,于道德和法律不顾,利用金钱腐蚀社会,为所欲为!本人2010年和2011年几场官司令人痛不欲生,义乌市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利娜(特别授权)代理离婚案件期间指使当事人虚开证明,利用非婚姻管理机关的虚假证明参与婚姻诉讼,义乌市法院法官徐云飞耗时不到20天将16年的家庭解散,给受害人家庭带来巨大损失,徐云飞以伏案被金华人民检察院抓获,我的投诉(编号TS2012002588,密码TS9124)杳无音信;我与义乌市明荣线业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依法诉讼期间,明荣线业聘请义乌市六和律师事物所律师张福飞全权代理,律师凭借伪造的证据参与诉讼,两起案件经过金华中级法院二审均维持原判,是法治社会的进步还是金钱至上的钱权交易的死灰复燃?现如今,本人失业,又是义乌市非农户籍,不能以外来农民工身份享受法律援助,身上的积蓄在如此高成本消费的义乌举步维艰,明荣线业是拥有亿元资产的企业,老板余明荣财大气粗,穷凶极恶,我在义乌商报社市民援助中心也交过材料,记者婉言拒绝,说什么私营企业不方便,难道只要经济贡献,私营企业就可以游离于道德和法律之上吗?我在明荣线业八年有余,而且一直工作基层,身临其境!明荣线业不是什么遵章守纪的私营企业!老板余明荣就像一个地痞流氓!财务主管色胆包天,丧尽天良,老板视而不见,闻而不动,狼狈为奸,继续残害受害人!恳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人逼悬梁,我已经崩溃,我不想发生情杀和仇杀的局面,如果不能将罪恶绳之以法,就只能以身试法,宁为玉碎不为瓦全!我上传两篇诉状恳请法律专业人士赐教!同时把余明荣,张在华和我近期手机短信附上,认识这两个禽兽不如的东西!
2012年3月15日发信人,李汉斌:余明荣,张在华所作所为无不彰显你的灵魂!多少人亲自向你投诉!一个畜牲不如的东西担当如此重任!我已经彻底崩溃!只能活一天算一天,法律不能惩罚,我会以身试法!
2012年3月15日发信人,张在华:有人生没人教的畜牲!还有脸在世上丢人现眼!全世界上的男人的脸都被你这个杂种丟尽了!快去求你地下的父母吧!千万不要出现在我面前!否则见你这个畜牲一次打你这个畜牲一次!
2012年3月20日发信人,李汉斌:余明荣,所有证据已到位,张在华和明荣公司罪责难逃!金华义乌两级你是得心应手!我直接到高院,死也死在罪恶的深渊!我生活在仇恨之中,现如今陈菊芳理性回归死能瞑目!你可以先发制人,我到那边谢谢了!
2012年3月20日发信人,张在华:李汉斌你这狗杂种!如果你还有点人性的话!就不要纠缠余老板!有胆就直接来找我!像你你这种猪狗不如的畜牲活在世上还有啥意思!***吧!狗日的!
2012年3月20日发信人,李汉斌:余明荣,张在华***畜牲不如!余明荣的一条狗!我怎么会和狗计较!找狗主人是我的权利!
2012年3月20日发信人,李汉斌:张在华,老子身价比你高,意外伤害险保终生,人品超越你多少!明荣近十年的基层经历,对付这种小人易如反掌!生的伟大死的光荣!
2012年3月20日发信人余明荣:你这狗东西,你***吧。
2012年3月22日发信人,李汉斌:余明荣,短信骂了不算,还想电话骂!李汉斌百毒不侵!你唯一的本领就是雇凶杀人!李汉斌在此谢谢了!命该结,不苟活!假如陈菊芳是你的亲朋,你有何感!没有言词形容你!张在华那条疯狗你是保不住的,它会遭天谴的!
2012年3月22日发信人,余明荣:你这个废物,不要什么事情都往我头上来,我不会想去年对你那么客气了。
2012年3月24日发信人,李汉斌:余明荣,李汉斌是废物吗?没请律师赢的官司!我不会什么事往你身上去,我始终凭证据办事!短信让人触目惊心!不论事态如何发展,我都会坚强地战斗到生命的最后!我不会选择亲者痛仇者快的自杀!女人自贱,男人也不必过于自责!我认命,依法复仇!
2012年3月24日发信人,余明荣:李汉斌你真是个废物,以前我还同情你,你是活该的,你没有脸面活在这个世上!
2012年3月24日发信人,李汉斌:余明荣,谢谢你的祭祀!我会在网上和义乌市长信箱上发布!有可能还会在金华市长信箱乃至省长信箱发布!
2012年3月24日发信人,余明荣:谢谢你给我广告!
2012年3月25日发信人,李汉斌:余明荣,你有心吗!请两个律师对付老百姓,又能怎么样!还同情心,人面兽心!
新义乌人:李汉斌
2012-3-27
我该怎么办?
04-05